專業審計簽證,確保財務與稅務合規!

企業財務透明度與稅務合規,是企業經營的關鍵。本所提供專業審計簽證服務,依據最新法規,為您的企業提供 財務與稅務簽證,確保帳務真實、合法合規,提升企業信譽與經營穩定性!

服務項目

  • 公司財務簽證— 依據法規審查財務報表,確保財報數據準確,提升企業信用與公信力。
  • 公司稅務簽證— 協助企業符合稅務規範,確保納稅申報合規,降低稽查風險!
  • 公司合約核閱— 協助確認合作雙方公司,是否依照合約進行,第三方核閱服務。
  • 公司財報核閱— 提供投資人核閱報表,相比簽證較為簡便。
  • 會計師驗證— 公司之間各項商業行為,由會計師驗證是否依照契約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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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強制財務簽證情況

依據《公司法》第20條 及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令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,需辦理財務簽證:

  • 資本額達3,000萬以上
  • 投保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
  • 年度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
  • 銀行借款達3,000萬以上或依銀行要求

為什麼選擇我們?

  • 專業認證— 由合格會計師辦理,確保符合最新法規!
  • 降低風險— 減少財稅違規風險,確保公司財務穩健!
  • 提升企業信用— 經審計簽證的財報更具公信力,有助於銀行融資與投資人信賴!
  • 一站式服務— 從帳務整理到簽證,全程專業協助,節省您的寶貴時間!
<補充說明>
主旨:

訂定「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」,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。
依據:「公司法」第20條第2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二、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:
(一)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。
(二)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。
三、自108年會計年度起,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,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四、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,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,為前點所稱之「108年會計年度」。
五、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本公告。
(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