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稅優惠-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
許多包租業業者常常因不熟悉稅務規定,導致遭檢舉或查獲短漏報銷售額。資格條件:
- 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。
- 承租人為自然人且以個人居住為目的且租期達一年以上(參同條例第17條規定)。
- 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。
- 於收款時開立「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」交付次承租人,並於該次收款時,就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,核認服務費收入。
若承租人為營業人(公司組織或商行獨資、合夥形式者),自不屬於上開優惠規定範圍,應開立全額統一發票並交付營業人。
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相關罰則
- 營業人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營業稅款,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。
- 營業人就漏報銷售額,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。
國稅局檢舉信箱 (免收費服務)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etw600w/a05/am
本所檢舉信箱 (收費服務):longway@taichungcpa.com
參考資源財政部新聞稿、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
一、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,承租符合同 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,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,且無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情形者,應 逐屋編製「○○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」(格式詳附件 1)作為列帳憑證,以備稽徵 機關查核。
二、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,應於收款時,按收取之租金開立「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」(格式 詳附件 2),交付次承租人,並於該次收款時,就「○○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」計 算之「本次結餘數」為正數者,核認服務費收入,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